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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辽宁新闻网 2022-12-31 535浏览

新湖绿城物业杭州分公司违规被罚 大股东为新湖集团

北京12月30日讯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消行罚决字〔2022〕第0286号)显示,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给予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的处罚。 

  

经记者查询,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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